《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出台 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额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对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问题回答了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条例》的出台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负责人还表示《条例》可以有效地解决三类问题: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制度规则,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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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条例立法起始于2002年,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十几个部委参与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了解,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征信业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较慢且不规范,与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形成制度化设计,用法律予以规范。人民银行自2003年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