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
从2011年开始,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又成为我省促进就业的一项新举措,为此青海省出台多项优惠政策。
今后几年,我省将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电器维修、住房维修、洗衣、家教、小饭桌等服务业态;积极发展面向农牧区的家庭服务业态,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地区、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从今年到2015年,全省将培育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机构)”10家至15家,创造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并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设2个至5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00人以上。
为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我省将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我省还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吸纳1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4045”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各类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托管和跟踪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同时自主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