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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称中国近期无需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的社科院法律专家刘俊海近日撰文称,中国在近期内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法律义务,是否加入应当综合考虑。

  中国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法律义务

  在《中国足彩网: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可行性分析》文中,刘俊海分析认为我国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没有义务加入作为诸边条约的《政府采购协议》。

  实际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先,颁布《政府采购法》在后。《政府采购法》第10条明确规定,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一方面说明了《政府采购协议》具有的自愿加入性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政府暂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立法机关早在1999年4月启动《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程序时,就明确了暂按我国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指导思想起草《政府采购法》。刘俊海认为,既然我国没有义务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否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我国政府自主自愿作出的自由选择。而作出选择的主要考量因素是:《政府采购协议》带给我国的利弊各占多大。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应当考量的因素

  是否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一国的决策者而言,只能算总帐、算大账。”

  刘俊海认为,成员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必然法律结果是,各个缔约方有义务向其他缔约方打开本国或者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市场大门。倘若两个缔约方的供应商的综合竞争力旗鼓相当,这两个缔约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就容易实现利益双赢的局面。当然,这种对等的双赢局面是就整体产业的效果而言的。因为,缔约方在某些产业供应商的竞争弱势可能被其他一些产业供应商的竞争优势所掩盖;反之亦然。

  所以中国是否应当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应当综合靠量以下因素:

  1、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打开外国政府采购市场,是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在驱动力之一。如果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结果是向外国供应商单方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而我国供应商竞争乏力,则不宜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现在,尚无确切的行业统计数字说明我国哪些产业的供应商在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具有竞争力。刘俊海建议商务部尽快商请国家发改委和各产业主管部门、以及主要行业协会抓紧摸底。但是,现在尚未看到我国哪些产品或者服务在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某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不简单等同于这些产品在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力。因为,政府作为特殊的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普通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者服务有许多特殊性。例如,玩具是我国具有竞争力的出口产品,但政府采购人往往不需要购买玩具。

  2、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为我国节约政府采购资金,能够节约多少政府采购资金?可以确信,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必然能为我国节约政府采购资金,这也是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考虑。问题在于,能够节约多少政府采购资金尚有待作深入的实证研究。

  3、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注入压力和活力。自1981年开始生效、并历经1988年和1994年修订的《政府采购协议》,凝结着起草者和各缔约方的集体智慧,也体现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缔约方之间的利益妥协。从总体上看,基本体现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助于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压力和活力。

  4、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有助于增强我国供应商竞争力。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意味着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市场上将引入中国足彩网的外国竞争对手。从消极意义看,这对我国供应商来说的确是一个重大的威胁;从积极意义看,这有利于我国供应商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图生求变,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可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能够为我国节约政府采购资金,也能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注入压力和活力,还能增强我国供应商竞争力,但是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乃为不确定因素。当然,随着我国供应商竞争力的增强,将会有可能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重大举措中受益。因此,从长远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乃为大势所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长期封闭不现实,我国供应商不能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也不公平。

  不宜马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鉴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乃为不确定因素,而我国国有企业尚处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之中,非公有制企业又往往是中小型企业,因此我国需要数年的时间作为我国企业竞争力增强的缓冲期。因此,建议决策者对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采取审慎态度,不宜马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当然,从谈判策略上考虑,刘俊海认为应当尽量拖延谈判进程。当前课题研究的重中之重是,深入研究如何运用《政府采购协议》留下的制度空间,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国内供应商保护的具体制度,如具体落实向环保型供应商倾斜、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供应商倾斜、向中小型供应商倾斜的政策,并将这些政策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虽然体现了优先保护国内供应商的原则,但是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

  来源:来自论坛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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