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安监总局央行:安全生产设风险抵押金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企业将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设立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参考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定为: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办法提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风险抵押金可以被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赵悦姚伟2006-08-03 第05版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