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今起实施外资保险驻华机构管理办法
外资保险来华:必须“年”满20,年限要求不是独创并非抬高门槛 港澳台地区比照适用该管理办法
强化监管三改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新近颁布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根据这项法规,今后进驻中国的外资保险必须经营20年以上。该管理办法8月1日实行,原2004年1月制定的同名管理办法同日被废止。
随着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临近,大批外资保险公司涌进中国。“在外资保险公司不断带入新的经营理念和特别的保险产品同时,一些违规经营的行为也给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侵害,同时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北京某寿险公司人士称。
一地方保监局负责人表示,一方面,一些在海外经营业绩并不佳的保险机构开始选择进入中国市场“淘金”,投保人可能面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另一方面,迅速开放的中国市场已让部分设立代表处的保险机构急不可耐地开展业务,往往等不到升级为分公司,就与香港等海外分支机构私下合作进行经营性业务,这样在保单的合法性上以及投保人日后的理赔方面,都存在隐忧。
为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1999年,保监会发布了管理办法,2004年又以保监会“一号令”的形式下发管理办法,2006年2月,保监会又发布了中国足彩网:修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对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的经营或成立年限做出了规定。
“20年”并非抬高门槛
在此次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中,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明确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对于“20年”的规定,有媒体称中国抬高了外资保险驻华机构的门槛。对此,中国保监会国际部主任孟昭亿解释说,并不存在什么抬高门槛之说,《管理办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年限的规定只是其中的一项,它与其它条款一起完善了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准入制度。而且对于年限的要求,也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不同国家对于外资保险机构的进驻年限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对于经营年限的要求时间更长。有资料显示,有的国家对于年限的要求达到60年甚至更长。
一家外资保险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称,这是在源头上保证了入华外资保险公司的质量。
首席代表不得长期离岗
除应具备一定条件外,保监会还首次强调,申请开设代表处的外资保险机构必须提交两项材料,即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研究报告,以及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除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办公场所通信方式外,首席代表的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也被列入向保监会书面报告的必备事项中。“这说明,对首席代表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业内人士分析说。
据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中规定,“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严重违规者将取消资格
此外,有关外资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退出机制也在新办法中首次被提出。《管理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保监局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严重违反规定的代表处,或将被取消其在内地设立公司的资格。对于外资保险而言,这个退出机制无疑是个“紧箍咒”。
根据新规定,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比照适用该管理办法。
保监会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末,来自18个国家和地区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华12个城市设立了188家代表处。不过,对于外国保险机构而言,中国保险业并非一马平川的坦途。2003年前,累计撤离中国的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就达40余家。除了因已获营业执照、国外保险公司购并以及境内多家代表处整合等原因外,也有一部分是由于违规受罚被撤销和经营不善而退出。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记者田丽( 2006-08-01 第05版 )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