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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 “二手房”交易 必须缴个税



  8月1日起,瞒报或者低报二手房成交价者,税务机关将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记者李丽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哪些住房转让可享个税优惠(链接)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人民日报》 ( 2006-07-28 第0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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