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集合理财将由“试点”到“推开”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昨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7月31日前反馈回证监会。
《细则》共分七章,分别为总则、设立申请、基本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与控制、监管要求与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新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为稳妥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2005年3月,广发证券和光大证券作为创新试点证券公司,正式获准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揭开了券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新序幕。
此次发布《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提交申请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资产托管协议、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与登记注册机构的联机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中国足彩网: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承诺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细则》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由托管机构保管。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如果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证监会表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证券公司可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单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7%。
并且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或其他收益率指标应当至少每周在计划管理人及托管机构网站上公布一次。如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净值低于一定金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证监会批准后将提前终止。
证监会特别强调,计划管理人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证券;募集资金不入账或其他账外经营;由同一人兼任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独立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余珂2006年07月25日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