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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快速推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在前不久,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强调,央企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营造崇尚法治和追求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

  突破刚刚开始

  应该看到,国资委和央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企业法律建设的工作是有突破的。在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讲话中,可以看到突破的清晰脉络:

  ————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为重点的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已经在高度上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依法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与《条例》相配套的是,国资委在近几年中,先后出台了15个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对现行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于企业清产核资、完善企业选人用人与激励约束机制、企业产权转让和业绩考核、加速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从2004年4月开始,国资委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三年工作目标要求。对中央企业而言,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就是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以此为标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到今年,尚不足三年的时间,53户大型中央企业中已经有29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在167户中央企业中,120户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在这些机构中的法律事务人员超过1万人。由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与推行,企业在兼并破产与改组改制、对外投资与引资合作的经济活动中审核把关能力得到明确加强,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管理、纠纷案件管理在内的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在已经推行总法律制度的39户中央企业中,去年一年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超过120万份,合同标的额近5万亿元。

  记者在对中石油、宝钢等大型中央企业的采访中了解到,多数企业已经拥有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意识,法律部门的机构建设与完善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风险管理防线,企业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重要管理经营活动都少不了法律事务部门的参与。不少企业强化了合同管理,制定并推广各种合同示范文本,避免了因合同条款违规引起的法律风险,中央企业因为自身违规失误导致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大为减少。

  还需加快步伐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只是开了个头”,这是记者采访不少专家得出的结论。专家们指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篇大文章,不是设立一个法律机构就可以解决的,重要的是要在企业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氛围。国外的大公司用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完成了这种氛围的营造,我们的企业不可能一朝完成。现在不少企业对于依法治企仍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上,表现为没有把法律的风险防范纳入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几乎一致认为,制度的建设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企业的管理层要在意识上有充分的觉醒。

  专家们认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所有活动都对法律有巨大的需求。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让这种需求更加迫切。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指出,现在所有的央企都将直接面对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特别是中央企业“走出去”参与境外合作和竞争,对中央企业的依法竞争提出更高的要求。“走出去”战略的最大益处是让企业在更大的舞台上获得发展机遇,但随之而来的是对国际条约和当地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许多新的法律纠纷,时常引发的涉外法律诉讼,给不少企业带来被动。

  法律风险防范还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国资委的一项统计资料告诉我们,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国资委接到中央企业要求进行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221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涉及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及时,一旦败诉,将使那些涉案企业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甚至破产,直接结果是巨额的国有资产无法挽回。从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涉案企业都有相似的特点:大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不少甚至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有的虽然也聘请了顾问,但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

  推进的重点

  从国资委传出的消息是,将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推行是制度建设的关键。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和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是2007年前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不少中央企业将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总法律顾问,在组织结构上形成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模式和工作机制。

  企业重组、企业走出去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三大领域是法律机制要重点关注的。有关人士认为,“走出去”涉及贸易所在国的法律、世贸规则和有关国际条约,需要学会分析识别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不断增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能力;企业重组上市、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有法律的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和文件把关,依法界定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种矛盾纠纷,防止因为法律工作的不到位而造成的企业隐患。企业的创新是中央一再鼓励的,创新同样面临风险,法律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对此,李荣融主任指出,要健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市场营销、法律保护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重视创新成果的保护。

  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任重而道远。在记者采访的数家大型央企中,对于近期推行的机制建设三大重点领域,都给予了明确的实施计划,补充企业机体免疫力中短缺的一环成为多数企业的共识。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 王胜颜200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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