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研究院:审视“民企外资化”
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OO5年前11个也,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531.27亿美元,同比下降1.9%。虽然FDI(外国直接投资)下降不能被随意地贴上好或坏的判断标签,但还是显得意味深远。
弗洛伊德和海明威所提出的“冰山理论”表明,现象仅仅反映了现实的一小部分,实际上,FDI下降这个露出水面的冰山一角,可以折射出水下更为深刻和复杂的中国经济问题之民企外资化现象。
在FDI总量下降的同时,来自部分自由港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却出现了极不协调的大幅增长。根据商务部外资司2005年12月22日颁布的最新数据,2005年前11个月来自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三个自由港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高达111.5亿美元,同比增长24.78%。其中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更是飙升了35.07%,三个自由港在FDI中的比重已由上年同期的16.51%上升至21%。
这种FDI国别结构变化表明民企外资化问题日益严重,因为以维尔京群岛为代表的自由港是民企外资化的一个重要中转地,来源于此的FDI很大程度上是国内异化民企的资本回流。
最近国内舆论对众多民企外资化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民企外资化运动最终会招致“国民财富流失”。但对这一现象口诛笔伐时,不妨中国足彩网的反思一下国内的市场环境,它为什么就留不住民企?
中国每年的外商投资中不少来自一些“避税天堂”,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已连续数年成为仅次于香港的中国内地第二大外资来源地。内地企业借道国际避税岛设立壳公司,再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壳公司,目的是为了寻求海外上市,这已成为国内民企的一种风潮和资本路径选择。
2000年,以新浪、搜狐等代表新经济的创业型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成功募集。2004年,国美电器、蒙牛乳业、盛大网络、慧聪国际等民企,已通过境外壳公司相继在境外成功间接上市。时至今日,已有百度等多家国内民企,在海外挂牌上市。目前正在进行外资化的民企,包括顺驰地产、汇源果汁、奥克斯电器、汉王科技等数百家国内优质民营企业。无一例外,上述企业外资来源地也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
不过,最近一篇题为“民企外资化惊现国民财富流失黑洞”的文章,更让民企外资化问题成为市场与媒体关注的焦点,文章认为,民企轰轰烈烈外资化运动变身“境外企业”后,再收购境内企业,其间伴随着优质资产海外大转移,恰恰是以不等价收购为主要手段,引致资本外流,从而招致“国民财富流失”。
而丁磊、陈天桥、黄光裕先后荣登富豪榜首,更引发了国内“巨额国民财富流失”、“资本外逃”的激烈讨论。国内相关监管部门连续出台多项政策进行规范,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的11号文、29号文,就与此有关。民企外资化难道真成“洪水猛兽”了?
探究民企外资化的原委,我们要作多种反思,首先,为什么这么多知名的企业不选择在国内资本市场融资?为什么那么多企业要到海外去上市?他们真正的动机难道就是为了逃避监管和税收?
其实不然,主要原因还是海外资本市场的高度成熟和充裕的资金。海外资本市场在持续融资、股权激励、期权、期股、认股权证等方面给了企业极大的自由度,而且,海外资本市场具有目前大陆资本市场所不具备的吸引力。
对民企外资化这一普遍现象,不能以偏见的眼光审视,不必将民企外资化视为洪水猛兽,而首先应该反思的是国内的市场环境。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最根本动机,在于民营企业家们对中国内地私有财产保护现状的担忧。
在巨大“不确定性”面前,他们担心国内的仇富风潮引致多年的努力毁于一旦,不如现在就把资产置换到海外去。身在中国的创业者和企业家需要切身感到有一个好的环境,才能吸引身在境外的优秀人才归来。从改善国内环境来说,加大并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惟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削弱民营企业资本外逃的冲动。
其次,很多民营企业如果不通过红筹方式走出去,那么它们在国内资本市场根本就没有上市的机会,也谈不上企业的发展壮大。相对而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过于糟糕,中国境内的“中小企业板”,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海外创业板推出的是襁褓中的企业,而内地的中小企业板推出的已经是具备一定发展规模的走向成熟的企业。由于缺乏对中小创业企业的资本扶持和宽松的政策环境,更促使这批企业走向国际寻求资金支持。
目前,由于在国内资本市场,许多相当绩优的公司市值已经被严重低估,试想一下,如果百度、网易在中国境内上市,不知要经过多少道门槛和代价,甚至公司也未必能够顺利挂牌上市,公司股价更不可能卖出上百美元的好价钱。民营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一种体现,也是当前政策与环境对民营企业“持续性歧视”的一种自然反抗。在内地正常投融资、上市“无门”的情况下,民企走向海外也是必然的选择。因此,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是解决民企外资化问题的关键。
再次,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可以看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对风险投资的最终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风险资本的三种退出渠道IPO、股权转让、破产清算中获利最高的一种,海外红筹上市是创投基金的理想选择,然而国内风险退出机制仍不完备,缺乏退出机制是国内风险投资业的一个重要缺憾,而这时依靠海外上市作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成为现实的一种可能,这进一步导致了民营企业外资化。
最后,外资长期以来在国内享有方方面面的政策优惠,这也是内资转外资的巨大动力。多年以来,很多企业摇身一变,以外资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得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对外资的优惠政策。
因此建议,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监管,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完善相关规则,防范资产转移过程中国民财富的流失。同时,规范国企改制,严惩少数人利用国企改革之机浑水摸鱼、中饱私囊,对心怀不轨者形成震慑,也有利于减少民企外资化的发生。
而民企外资化如果靠限制、靠堵截来进行监管,恐怕不是一个好方法。如果不从优化中国资本市场环境入手,一味封堵恐怕也难以让人心服。这些外资化的公司,通常并不在海外设立实体,这些公司的所有者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到公司的注册地去。虽然资产被外资收购,但实际业务都在母国(中国内地)进行,业务、就业、税收等都还是留在国内。
因此,单纯地强调民营企业向外资化的路径选择,只看到了问题的表象,却没有看到外资化的本质与缘由。反之,如果国内把资本市场建设好,市场环境更加开放和自由,绝大多数民企还是离不开中国市场。尽管海外红筹IPO方式为腐败分子、不良商人提供了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资本外逃规模膨胀放大,但政策法规的制定,不应该在堵住资本外逃通道的同时,也封杀了中小企业正常的海外融资通道,误伤及红筹海外上市。
外管局宣布“11号文”和“29号文”停止执行,取而代之的是“75号文”,从外管局的“11号文”,到“29号文”,再到“75号文”,使国内部门法规不免有了过于随意的嫌疑。但我们仍欣喜地看到,“75号文”解开了红筹上市的“紧箍咒”,民营企业红筹上市之路再度敞开,个人海外融资并购不再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从事股权融资活动。
这对于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喜讯,也是“75号文”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在杜绝灰色通道和寻租行为的同时,还要摒弃以往对民企外资化的隐忧与偏见,这无论对于海外融资项目,还是对红筹股公司海外正常上市,以及海外创业投资公司正常的风险投资来说,都是重大利好。
来源:研究院商务信息部 《中国外资》2006年第4期张梦2006-06-21
编辑: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息研究中心